约定订购葡萄后又减少采摘数量,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当前正是葡萄上市的时节,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双塘法庭审结一起因买卖葡萄引起的纠纷案件,法官对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违约金进行了介绍,并对交易双方给出了提醒。
订购葡萄后更改数量,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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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批发商魏某通过经销商史某介绍,订购了王某种植的阳光玫瑰葡萄,约定价格为12.5元/斤,并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
当月,魏某采摘部分葡萄并结清货款后,要求王某将葡萄外包装摘下晾晒以增加糖度。8月初,魏某通知王某,其不再采摘葡萄,剩余葡萄由王某自行处理,并按差价1.5元/斤补偿王某。
月底,王某将剩余葡萄出售情况明细单发送给史某。经史某协调,王某同意向魏某退还1万元保证金。魏某不同意这一方案,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全部保证金。
对此,王某提起反诉,要求魏某赔偿剩余损失。
法院:酌定支付差价后再赔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魏某向王某订购葡萄、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魏某未能按约定全部采摘王某的葡萄,魏某通过史某从中协商,双方达成新的意见,即补固定差价1.5元/斤以弥补王某的损失。结合证人证言、史某的陈述及双方的陈述,王某剩余葡萄的总量未超出当地葡萄大棚的平均产量,单价亦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新沂法院确认王某剩余葡萄总量为2.5万余斤。
按约定,魏某应向王某支付差价3.8万余元。受市场波动,王某实际损失高于双方约定的差价,提出反诉要求魏某赔偿剩余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经核算,王某剩余葡萄实际处理价格高于约定违约金,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情况,新沂法院酌定由魏某支付差价3.8万元后,再赔偿王某1万元。
据此,新沂法院一审依法驳回魏某起诉,要求王某向魏某返还折抵后剩余的保证金1000余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按约履行买卖合同,避免不利后果
“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该案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违约金低于或者高于造成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情况,新沂法院判令魏某补差价再赔1万元,保证金折抵。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生效,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当前正是葡萄上市的时节,交易双方应按约履行买卖合同义务,避免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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