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相关资料图)
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更新或更换新能源汽车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奖励对象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所有人;
2.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更新或更换新能源汽车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3.本省户籍或非本省户籍在我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参加工作且社保缴费(五险)一年以上的。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
1.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在我县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且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在该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汽车销售企业;
2.售出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奖励实行总量控制,共250辆,其中省内县外户籍100辆,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以及在本县挂职和驻村的领导干部满一年的)150辆,先后顺序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清单为准。
(一)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1.省内县外户籍: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奖励:
其中,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2000元;
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4000元;
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
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2.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以及在本县挂职和驻村的领导干部满一年的):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奖励:
其中,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4000元;
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
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8000元。
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每销售一辆新能源汽车新车,奖励200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流程和材料
凭以下材料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提交,并携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申报材料清单如下(按顺序排列, 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一)个人用户申报所需材料
1.本省户籍人员:身份证、户口簿(仅本县户籍的提供)、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2.在本县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县户籍人员:身份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单位工作证明、一年社保缴费(五险)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非个人用户申报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等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实行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奖励金额。
每年年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同县财政局发布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清算通知。
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提供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县统计局将我县符合奖励条件的汽车销售 企业材料提供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对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资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收到县财政局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对个人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报送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提出资金清算意见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工信局)收到县级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配套奖励资金,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凡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过户,违者将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并追缴奖励资金。
白沙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每辆车只能领取一次(非过户车辆),不可重复领取。
注意: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在我县初次登记上牌且奖励资金在总量控制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适用本办法。申请补贴材料受理日期截止2024年6月30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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